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和《江苏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结合我市地方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依据,对志书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与方法、资料史实、行文及出版规范等全面审查把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本级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市、县(区)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工作。
二、质量评估
第四条 在审查验收前,应依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对审查验收稿进行质量评估。参加志书审查验收稿质量评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9人,主要由相关领导以及熟习地方志业务等人员组成,并设主审人。质量评估通过后方能进入志书评审阶段。
第五条 对审查验收稿质量评估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篇目。门类齐全,分类科学;排列有序,布局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
(二)内容。观点正确,符合政策;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资料真实,表述准确。
(三)条目。体裁完备,符合体例;要素齐全,资料完整;立题得当,标题准确;语言平实,行文规范,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行文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连云港市续修志行文规范》。
(四)特色。注重创新,体现特色;重点记述,反映特点;注明出处,注释规范。
(五)编校。语言通顺,文字准确、标点符号和数字使用规范,尽可能杜绝硬伤和降低差错率。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
(六)总纂。志书总纂统稿人数一般不应多于二人。
第六条 质量评估实行审查有所侧重、得分有所区别、逐步提高的原则。
(一)初审前评估。初审前质量评估重点是政治观点、资料史实、记述内容、时代特色、地方特色、保密规定、统计口径等,平均分不得低于70分。
(二)复审前评估。复审前质量评估重点是体例规范、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敏感问题以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重大历吏问题的记述,平均分不得低于75分。
(三)终审前评估。在终审前质量评估重点是篇目结构、条目撰写、记述深度、特点特色、编校质量,以及审核是否经由总纂统稿。平均分不得低于80分。
(四)验收前评估。验收阶段质量评估重点是志书应达到“齐、清、定”的要求。齐:编委会成员和编写人员以及提供资料人员名单、目录、正文(含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图表、照片、附录、编后记等要齐全;清:文字、图表及照片清晰、整洁:定:必须经规定的审查验收主体和程序逐级审查通过,并达到志书出版要求。平均分不得低于90分。各级志书验收通过后,应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三、志书评审
第七条 志书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审制,依序逐级送审。
(一)市志
初审: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复审: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二)县(区)志
初审:由各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复审:由各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组织;
终审: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八条 终审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并与终审稿和电子文本一起报送负责评审的单位;(二)负责评审的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及时将终审稿分送各位评审人员;(三)评审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审的单位出具《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
第九条 终审稿送达时间:市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县(区)志一般应当在召开评审会前35个工作日送达负责评审的单位。
第十条 终审稿须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审查;对没有通过审查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负责终审的单位和参加终审的人员应当在出版后的志书中署名。
第十二条 终审稿和《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报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为保证志书编纂质量,在总纂前,要对志书总纂篇目进行审查。
市志总纂篇目的审查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县(区)志总纂篇目的审查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志书总纂篇目报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志书验收
第十四条 终审稿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请各级负责终审的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程序:(一)由编纂单位填写《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申请表》,并与验收稿一起报送负责验收的单位;(二)负责验收的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并及时将验收稿分送各位验收人员;(三)验收人员在认真审读志稿后形成书面意见;(四)召开验收会议,负责验收的单位签发《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
第十六条 验收时间:市志一般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县(区)志一般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七条 验收稿须经验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获准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志稿,返回编纂单位修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负责验收的单位和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当在出版后的志书中署名。
第十九条 验收稿和《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应当报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志书出版
第二十条 志书必须公开出版。
第二十一条 志书经验收合格,由编纂单位报请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复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送交出版社前,编纂单位应当将人民政府批准出版的文件报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志由市、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安排出版。
第二十三条 志书以纸质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
第二十四条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选择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具有良好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志书,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五条 志书(包括电子版)出版后,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和连云港市方志馆保存。每种志书分别报送100套(本)。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对已出版的志书适时进行抽样检查。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申请表》、《江苏省地方志书终审意见表》、《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申请表》、《江苏省地方志书验收意见表》由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二十八条 部门志、专业志、乡镇(街道)志等其他志书的审查验收及出版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地址: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1号县行政中心A-916 电话:0518-87281909
邮箱:dhxszw@126.com 备案号:苏ICP备130113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