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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江苏省实施〈地方志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15 15:07:05

 

 

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江苏省实施〈地方志

工作条例〉办法》答记者问

 

2008123日,省长罗志军签署省政府第48号令,发布《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答:编纂地方志是我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江苏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早在汉代即有地方志的编修,历代编修的地方志达一千多种。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新编地方志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我省首轮新方志编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主持下,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共出版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117部。同时,各地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还开展了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地情书的编纂,旧志的整理、出版等地方志工作。但目前地方志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如单靠行政命令已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出现工作随意性大的现象,承担编纂任务的工作条件得不到充分保障等。为推动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06518日,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实施《条例》,我省也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政府规章,确立了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规范全省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利用地方志,保障、促进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实施办法》共有20条,主要强调了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规范了省、市、县(市、区)三级修志编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内容包括适用对象、调整范围、机构职责、规划制定、编纂周期、资料工作、审查验收、志鉴出版、人才建设、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方面。

 

问:《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做了规定和细化?

答:《实施办法》在许多方面对《条例》进行了细化,注重体现江苏特点和可操作性。具体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二是强化和增加了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编纂任务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三是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优秀地方志成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四是对部门志、专业志以及乡镇(街道)志编纂的管理作了规定;五是要求每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一般每五年左右组织一次地方志书资料长编的编写,为新一轮地方志书编纂做好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