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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15 15:27:53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地方综合年鉴的规范管理,健全年鉴编纂组织网络,促进全省年鉴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主管全省综合年鉴工作,负责对各市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政策指导、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绩效考评、评比表彰等工作。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年鉴编纂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职责。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同级部门(专业)年鉴编纂工作的联系与指导。

第三条  地方综合年鉴由同级政府主管或主办,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规定,地方综合年鉴应归口至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进行编纂。年鉴编纂出版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四条  2009年起,尚未编纂综合年鉴的市、县(市、区)应逐年编纂综合年鉴,并公开出版。各市、县(市、区)应明确机构负责,落实专人分管,建立编纂班子,保障工作经费,配备和充实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综合年鉴应逐年编纂、连续出版,做到观点正确、内容系统、体例严谨、资料准确、文字简炼、图片适当、编校精确、出版规范、使用方便,为存史、资政、教化积累完整资料,并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地方综合年鉴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六条  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应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综合年鉴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审查内容包括组稿大纲、编纂内容、宣传图片、统计数据等。宣传彩页的图片和内容应符合新闻出版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地方综合年鉴应争取在每年10月之前出版,并同时出版随书图文数据库光盘。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综合年鉴在出版后1个月内,提供10套样书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各市、县(市、区)专业年鉴编纂出版后,报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  各级地方志办公室应有计划地做好综合年鉴在政府网站的发布工作。江苏地方志网站可提供全省各级各类综合年鉴上网。年鉴出版后原则上一年内应当上网。

第十条  根据年鉴工作开展情况,省地方志办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业务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年鉴工作年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本区域内综合年鉴、专业年鉴编纂出版情况上报省地方志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地方志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综合年鉴质量评比。在评比基础上,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地方志办公室应定期对年鉴框架设计、编校质量、装帧设计等进行总结评比。

第十三条  对在年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省地方志办公室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全省年鉴质量评比、表彰奖励等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2009112日印发